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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镇**路**号,住四川省米易县**镇**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月8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川******普通两轮摩托车,途经米易县攀莲镇河滨路广电楼路口南方向时,被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其检测,其结果为141.0mg/100ml。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1.9mg/1OOml。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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