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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8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务工,住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川BW****小型轿车搭载王某某,从绵阳市安州区出发往绵阳市涪城区方向行驶,当行至裕都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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