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同意本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A*****的银灰色宝来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肇东市铁东区白酒厂门口处时,被肇东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查获。
经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抽血化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 210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及抓获、破案经过,抽血现场照片、送达回执、强制措施凭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次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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