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8********,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中专文化,自贡市**厂焊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07日,刘某某驾驶川CP****小型轿车从自贡市高新区沙坪方向沿206省道往自流井舒坪方向行驶,21时43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206道164公里加10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依法抽取刘某某的血液送检,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8.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刘某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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