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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舟山**润滑油有限公司员工,住舟山市定海区**社区****号(户籍所在山东省新泰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JE****号的小型轿车从舟山市定海区海富街往建胜路方向行驶。19时39分,途经定海区海富中路103号地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呼气测试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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