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4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11967********,土家族,小学,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路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7S****号轻型普通货车从苍南县钱库镇项西村往钱库镇文某某路方向行驶,当日21时33分许,途经苍南县钱库镇钱南路328号前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到案情况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醉酒驾驶核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某某;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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