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76********,回族,初中文化,系江阴**纺织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相城区**苑**幢**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12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得知母亲突发急病,遂驾驶苏ES****中型普通客车前往母亲住处苏州**毛纺有限公司,途径227省道、苏州北站高架路、中环北线快速路;抵达后发现母亲已昏迷,遂驾驶上述车辆送母亲至苏州市市立医院东区就医,途径苏州北站高架路、中环北线快速路、北环快速路,行驶至北环快速路东汇支路出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本次醉酒后驾车系为送昏迷病人就医,存在紧急事由,且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未发生事故,犯罪情节较轻,其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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