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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 年**月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21978********,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路 **号 ** 幢**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 1 月 21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1 月 18 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苏 E6**** 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姑苏区梅亭苑小区附近出发,途经晋源桥,在虎丘区苏福路、鑫苑路路口处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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