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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临沂**开发区**村**号。于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在莒南县**镇**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刘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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