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001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营口市站前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洪超,营口市站前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6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辽******号白色某某牌小型轿车,沿站前区**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街**厂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9月7日,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6.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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