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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6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073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3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陕E****7的小型汽车沿洞耳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渭清路与洞耳路口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秩序管理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9.8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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