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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蓝检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8********,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宁远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持“D”证驾驶赣******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蓝山县塔峰西路财政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2.4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有悔罪表现,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性的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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