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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公诉刑不诉〔2019〕3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3时43分,刘某某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安县相如大道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84mg/100ml,民警立即将刘某某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检验,案发时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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