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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75********,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09月0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4日23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A****1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韩森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卡尔名车快修店门前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醇浓度为120.6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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