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安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州市**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室,无工作单位,现与妻子崔某某在**路**建材家居城经营**家居经销部。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1时35分许,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樱花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樱花一路与茅坡路路口处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号鉴定意见,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6.8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