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西平县**花园南**米(户籍西平县**街道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Q*****号白色小型汽车行驶至西平县经贸路柏城商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其血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7.6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党员信息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