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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组**号,住贵州省余庆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3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10时5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贵F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余庆县龙溪镇中建七局项目院坝出发行驶至中建七局项目部路口。经抽取其血液样本检验,检出乙醇含量为84.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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