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组**号,住贵州省余庆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3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10时5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贵F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余庆县龙溪镇中建七局项目院坝出发行驶至中建七局项目部路口。经抽取其血液样本检验,检出乙醇含量为84.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