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4********,汉族,中专文化,兴义市**局职工,住址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贵EC****号小型轿车由下五屯新南站沿文化路延伸段往荣御天下方向行驶,21时22分许,行驶至兴义市文化路金竹林处,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梁某某相撞,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头部及四肢严重受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报案至兴义市公安局,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法,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