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桐梓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桐梓县公安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C1”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G****号小型轿车,由桐梓县溱水半岛方向往桐梓县工农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娄山关街道溱溪南路朱砂河桥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驾驶证、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5、勘验、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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