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街村**组,现住贵阳市花溪区**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

值班律师李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8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BQ****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经开区西南环线往海信大道方向行驶,22时23分,当行驶至海信大道与西南环线交叉口1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