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层**号,务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7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F****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贵阳市观山湖区翠柳路往奥兴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金阳南路与翠柳路交叉口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系被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且酒精含量不高;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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