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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00000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6时许,刘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在饮酒后驾驶贵C8****号小型轿车,从遵义市红花岗区二职高出发往忠庄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本区南岭路口等待红绿灯放行时,刘某某在车中睡着,后经群众举报被遵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2mg/100ml,后将刘某某带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3mg/100m1。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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