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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6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贵州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小区**栋**单元**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4日交由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轿车从贵阳市修文县出发,经白修线,于当日22时许,行驶至贵阳市白云区**路**路交叉口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云区分局设卡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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