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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0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川******临时牌照小型轿车行驶至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天马山大道巨人餐厅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84mg/100ml。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被查获时提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本案发生在凌晨1时许,且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其行驶路线从出发地至其住所较近。综合上述情节,刘某某醉驾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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