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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经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路口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酒驾的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之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抽血封存,并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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