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4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巷**号**,住沈阳市浑南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21时57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辽******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汽车,从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新立堡路5号5门附近的**烧烤串吧驶出,行驶到沈河区新立堡东街自来水厂西门南向北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在送检的刘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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