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19时10分许,醉酒后驾驶吉E****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福民家园小区往千叶湖小区方向行驶,行至通化市东昌区**桥附近时,被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吉林**栋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16.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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