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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JY****小型轿车沿遂宁市船山区开善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烟草公司外时,被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进行酒驾整治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当日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40.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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