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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村**组。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合镇三合街上往三合镇长青村方向行驶,20时33分途经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三合客车站路段,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5.08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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