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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系河南**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靖江市新城中环花某某24幢2单元6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9V****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郑州市未来路附近出发,沿未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某某未来路口东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刘某某抽血检测,刘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88.09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

2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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