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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乡**村**组,住郧西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鄂C****2号红色“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郧西县城关镇政府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郧西县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进行血样提取。2020年11月10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8.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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