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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527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B*****”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鄂托克前旗世纪春城小区出发,沿敖勒召其镇二道川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道川南路与珠和西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4月18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2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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