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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221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号,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0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4mg/100ml。交警将其带至黄石市**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93.5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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