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87********,汉族,**柴火鸡(**店)合伙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街**号**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双福三路朋友租住的房子喝酒。次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搭乘一人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方向往牛市口方向行驶。1时47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道路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03.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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