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0********,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乡**村**组。于2020年9月29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贵H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远县**乡**村**组往羊场镇方向行驶,11时16分当行至羊尚线16公里200米(县道)处时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83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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