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 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201251975********,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九台区**派出所,现住: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9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吉B*****号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二道区惠泽园小区外无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惠泽园小区东门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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