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031985********,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村**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朋友在雨花区**村**栋**家里吃饭并饮酒。当晚2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木莲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万家丽路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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