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K*****小型轿车从王店镇出发沿颍淮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在阜阳市颍州区**小区门口,与小区保安因疫情期间出入小区发生争执,路人报警,阜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出警发现刘某某有酒驾的嫌疑,遂通知阜阳市交警八大队,交警八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刘某某带至阜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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