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8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0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由武都区**商场驶向角弓镇下坝村,行驶至武都区角弓镇交警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后民警依法对刘某某血样进行了提取,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人具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并报检察长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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