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26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3601111985********,初中文化,公司职员。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厂**社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区**村**自然村**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青云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20点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赣M*****小车在城南大道由北往南行驶时,被南昌青云谱交警大队民警在城南大道城南佳园东门口设卡进行晚间酒驾整治行动查获,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9.57mg/100ml。
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南昌市青云谱交警大队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前科劣迹记录,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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