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0时39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在**路**路路口处被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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