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30岁,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13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沂水县人,户籍在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楼**单元***户(租住),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1时04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内蒙古路北向南行驶至内蒙古路长途汽车站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到案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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