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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汉族,本科文化,顺昌**实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村**幢**室,暂住福建省顺昌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苏******号小型汽车,由顺昌县南北街往顺昌县**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路城西三角坪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至顺昌县医院进行抽血。2020年8月16日,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1,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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