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性别: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68********,侗族,中专文化,教师,中共党员,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黎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杨萍,黎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L****号小型轿车,沿黎平县坪从公路往黎平县城关方向行驶,在黎平县二望坡路段,驾驶车辆与公路右边护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2.82mg/ml。刘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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