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1********,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同江市青龙山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同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晚,刘某某在青龙山农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开往同江市区,进入同江市第三小学防疫卡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血液检测,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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