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63********,小学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乡**村**屯**号,职业农民。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6日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2时3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鲁K****7号两轮摩托车从乡下去庆安县城,行驶至庆安县解放路疫情防控检查站时被公安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将刘某某带至庆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将采集的血样送往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经检验鉴定意见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分析结果为110.17 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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