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89********,汉族,大学文化,**自动化有限公司生产专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刘迪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3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8****小型轿车沿鼓楼区幕府西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水关桥西公交站台附近时,遇民警查处违法行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存在酒驾嫌疑,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显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民警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抽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9.7mg/100ml血,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库人员基本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证据保全决定书,涉案车辆入场签收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近一年交通违法情况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化)字[2020]6262号《检验报告》;
4.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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