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镇**村**组,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着碾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共和镇交通岗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梅里斯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4mg/100ml。
2020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侦破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的是电动二轮车,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可酌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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