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84********,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三亚市**馆演艺总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街道**社区**组,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法律援助律师郑某某,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琼B****7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先锋街岗向南右转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讯问光碟2张。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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