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门县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82********,瑶族,中专文化,**乡**村委干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乡**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龙门县**街道**路**(地点)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L6****小型汽车从龙门县**街道**路往龙门县**街道**路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街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现场接受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后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含量为111.3mg/100ml 。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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